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HSDL******
二、项目名称:乐清市融媒体中心盐盆山发射机房迁移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10月24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有限公司
2、地 址:******街道新园街198号(1幢1-6号)E号楼306室
五、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浙江省乐清市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乐清市融媒体中心盐盆山发射机房迁移项目(项目编号:HSDL******),预算金额150万元,于2024年10月24日开标评审,同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结果,当事人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39.96万元,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6日发函给采购代理机构,表示因核心部件交货期需要四个月以上,满足不了招标文件工期要求,放弃本次中标资格。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邮寄《调查取证通知书》,2024年11月23日当事人回寄《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书面说明》,确认投标产品第二项数字调查频广播发射机的核心部件(数字DSP板),因生产厂商暂时无法供货,满足不了项目工期要求,与采购人积极沟通后,决定放弃中标资格。
******有限公司给本机关的《关于弃标的书面说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中标(成************有限公司《预中标放弃函》等。
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财罚罚告字〔2024〕第000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六、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核心部件无法及时供货属于内部管理问题,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放弃中标资格非主观恶意,从速决定主动减轻后果影响,积极配合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计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2月05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郑先生
3、联系电话:0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