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浙东采招******号
二、项目名称:莲都区区乡级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具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10月28日
四、相关当事人
******有限公司
2、地 址:莲都区沙溪亭小区45栋
五、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社会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莲都区区乡级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具采购项目(采购编号:浙东采招******号)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
******有限公司在参与莲都区区乡级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具采购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中标,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交虚假业绩材料,后以************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发布了莲都区区乡级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具采购项目的《废标公告》。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七、处罚结果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叁佰壹拾捌元陆角(¥69,318.60);
******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2月07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张先生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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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莲财执法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pdf (589.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