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WYQ202444
二、项目名称:******医院临床思维训练系统
三、采购日期:2024年11月20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有限公司
2、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199号
五、基本情况
******医院向本机关报请当事人在浙江省乐清市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
******医院临床思维训练系统(项目编号:JWYQ202444),预算金额45万元,采购方式******有限公司在获取采购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手机号码180****3695,涉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串通行为。
******************有限公司离职,2024年11月10日当事人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11日当事人授权李某某参与本采******有限公司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串通行为。
******医院情况说明(附评标决议),政采云系统异常情况提示信息,杭州壹合晟公司的澄清通知书和澄清回复,北京贝德信诚公司的澄清通知书和澄清回复,杭州壹合晟调查取证通知书及回复说明,北京贝德信诚公司调查取证通知书及回复说明,李某某情况说明,政采云股份公司协助调查回复函等。
2025年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财罚罚告字〔2024〕第000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六、处罚依据
******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乐清市的行为,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危害程度较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2250.00)。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2月19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郑先生
3、联系电话:0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