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现将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的内容,统一进行修改,请认真研究。本次澄清、修改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
1、现将采购文件《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九、业务咨询中的“采购人联系电话”修改为“0577-******”。
2、采购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及标准》“评分标准”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3分):投标人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80%的,不得分;在180%至200%之间的,得1分;在200%至220******事务所审计的最新审计报告数据为准,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不得分。)”,现修改为:“偿付能力充足率(3分):投标人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80%的,不得分;在180%至200%之间的,得1分;在200%至220%之间的,得2分;在220%及以上的,得3分。(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总公司******事务所审计的最新审计报告数据为准,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不得分。)”。
3、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中的“14.2投标文件必须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现修改为:“14.2投标文件必须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若投标人为经法人单位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本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盖公章处可以是该分支机构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处可以是该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4、采购文件《第七部分 格式与表格》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和“服务团队人员组成表”以最新发布的格式为准(详见附件)。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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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2日
附件信息:
澄清、修改文件--乐清市银溪水库工程保险服务01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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