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废弃物处理场工程淋溶水处理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4月17日-4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废弃物处理场工程淋溶水处理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山霞镇垵固村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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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山霞镇垵固村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利用焚烧发电厂预留场地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建设规模:淋溶水设计处理能力100t/d,实际处理量为80t/d。项目总投资28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废水经本项目淋溶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4标准。
2.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无组织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3、表4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项目产生的废滤芯、废膜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袋、污泥产生后运往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