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显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中,涉及我县辖区内7家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大新县北三姐萍水果批发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山东大姜,购进日期:2025年5月10日,抽样时间:2025年5月12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北三姐萍水果批发店。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二、关于大新县萱萱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梨,购进日期:2025年5月11日,抽样时间:2025年5月13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萱萱水果店。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精选黄花菜(纯无硫******有限公司。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二氧化硫项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四、关于大新县宝利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灵山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2:大台农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五、关于大新县宝圩姐妹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灵山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6月******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六、关于大新县恩城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七、关于大新县萱萱水果销售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灵山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6月******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一、关于大新县北三姐萍水果批发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山东大姜,购进日期:2025年5月10日,抽样时间:2025年5月12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北三姐萍水果批发店。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二、关于大新县萱萱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梨,购进日期:2025年5月11日,抽样时间:2025年5月13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萱萱水果店。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精选黄花菜(纯无硫******有限公司。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二氧化硫项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四、关于大新县宝利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灵山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2:大台农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五、关于大新县宝圩姐妹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灵山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6月******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六、关于大新县恩城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七、关于大新县萱萱水果销售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灵山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6月******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