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显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中,涉及我县辖区内7家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大新县陈莹蔬菜批发摊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荷兰豆,购进日期:2025年5******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2:老姜,购进日期:2025年5月******有限公司检验,铅(以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二、关于大新县新兴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肉姜,购进日期:2025年******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三、关于大新县桃城镇新北市场黄丽芳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豆角,购进日期:2025年5月13日,抽样******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四、关于大新县阿艳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五、关于大新县新北农贸市场农海霞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5月15日,抽******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2:大姜,购进日期:2025年5月15日,抽******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六、关于大新县新北农贸市场覃彩青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大姜,购进日期:2025年5月15日,抽样时间:2******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七、关于大新县农月香鱼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黄鳝,购进日期:2025年******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一、关于大新县陈莹蔬菜批发摊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荷兰豆,购进日期:2025年5******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2:老姜,购进日期:2025年5月******有限公司检验,铅(以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二、关于大新县新兴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肉姜,购进日期:2025年******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三、关于大新县桃城镇新北市场黄丽芳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豆角,购进日期:2025年5月13日,抽样******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四、关于大新县阿艳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五、关于大新县新北农贸市场农海霞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5月15日,抽******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2:大姜,购进日期:2025年5月15日,抽******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六、关于大新县新北农贸市场覃彩青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大姜,购进日期:2025年5月15日,抽样时间:2******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七、关于大新县农月香鱼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黄鳝,购进日期:2025年******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